【专项附加扣除】,谁的活 谁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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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纸条
员工=纳税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
税局=税务机关
1.1 真实性谁负责?
员工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由员工本人负责,单位只负责进行申报扣除。
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2 明年的怎么扣?
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 填错怎么办?
①纳税人自己需对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应当自行提交、自行核实;
②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
③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④纳税人不小心填错信息,应及时纠正;如果是纳税人故意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2.1 由谁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是由员工自行选择通过①扣缴义务人(即单位)申报,或者是选择②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如果员工选择由单位申报的话,单位必须为员工申报。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是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2.2 没有任职受雇信息!
① 如果是新任职的话,需要单位先在申报系统里向税务机关报送您的个人信息,之后才会在APP中查看到任职受雇信息;
② 如果早就任职的话,有可能是单位没有在申报系统中报送信息,或者是没有将您选为雇员,或者是入职、离职日期填写不正确,需要联系单位财务人员确认下。
2.3 换新单位?
① 由新单位在申报系统中采集并报送你的个人信息,一般最迟3天内APP中会自动添加上任职受雇信息,之后打开APP—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需要更改的项目—修改—修改扣缴义务人后提交即可。之后和单位确认下是否能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到你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② 直接向新单位提交纸质或电子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4 已在APP填报是否需要再报给单位?
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① 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② 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③ 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④ 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2.5 没及时提交给单位,可以补报吗?
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员工A在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到4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2.6 单位获取不到我的专扣信息?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获取不到,可对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① 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果未报送,则信息系统无法将该纳税人与扣缴单位进行关联匹配,单位也就自然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② 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如果选择错误,则扣缴单位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
③ 请纳税人核实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
④ 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因系统归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如纳税人填报时间不足3日,请耐心等待。
2.7 中间月份变更了专扣信息,咋办?
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自行更新,并告知扣缴单位,请其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模块获取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点击【修改】功能菜单,更新、导入纳税人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1 单位没有扣!
这种情况可能有多种原因:
① 员工自己填写错误:比如没有选择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扣除时间还未到、在APP中申诉了自己的单位、信息不属实并未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等;
② 单位原因:并未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未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更新、填写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有误等;
③ 系统原因:采集完毕后,扣缴客户端需要过三天才能下载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排除上述原因之后,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3.2 提交什么资料?签字?留存?
①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网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无需将相关信息打印出来交单位盖章保存;
② 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纸质信息表备查。
3.3 单位不帮我办理的话,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4 我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①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④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⑤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5 税务机关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3.6 国税局诚信申报“五提醒”
① 请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
如果您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② 请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申报享受。
③ 请勿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您和您的配偶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项扣除。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④ 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⑤ 申报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总扣除金额请勿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
如果父母双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如果双方都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申报,将影响双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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